承诺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
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1)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2)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3)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第一段与第三段的期间,依通讯方式确定,如依邮寄或电报为要约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间。如果要约及承诺的通知,途中有非常事变(火车障碍、暴风雨等)的迟延,要约人如果知道该情况的发生,应当斟酌以定其达到所必要的期间。此承诺达到所必要的期间,依其通知的方法而有不同。要约人如特别限定其承诺通知的方法,须以地方法为承诺。否则得依通常交易上所用的方法。以电报为要约时,是否必须以电报作为回答,应依要约的性质及特别的情事确定。
第二段的期间,是自约达到时以至发送承诺通知的期间,是受要约人审查考虑是否承诺所必要的时间。这个时间可以通常人为标准确定,但依要约的内容不同有所差异,内容复杂,审查考虑的时间就长,如果还要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的批准,可能时间还会更长。此三段期间为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时期,也就是合理期限。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不采用特定系统发送的传真、电传、电报应当与信件同样看待。
什么是承诺,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呢?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借款如数寄来。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
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承诺生效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作出要约,对方当事人一合适的方法作出承诺后,就会产生承诺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作出的承诺是可以撤销的,撤销后,则不会发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更多问题,晖律网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