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密是指以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员不再接触商业秘密。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期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期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以称为提前通知期。《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第二项:“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公司在约定脱密期时应当考虑法律冲突问题。风险提示:企业存在脱密期制度的,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约定时应当考虑到员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何处理,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责任。或者通过保密协议对脱密期约定进行调整,达成保密目的即可。
员工提出辞职后尚在30天通知期,要求撤销辞职书,如何处理?
员工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的权利,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因此,员工一旦提出辞职(已书面送达辞职书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在30天通知期届满后即终止。至于员工提出撤销辞职书,即提出不辞职,要求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的,这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同意。风险提示: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员工辞职未提前通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如何处理?
员工要辞职,应当向企业提前30日书面提出;若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即离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其一,事先与员工约定该情况下赔偿范围,比如顶岗损失、招聘损失、培训损失、生产损失等;其二,对于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而辞职,可不予批准,并坚持要求其提前30日通知后才可办理离职手续,告知员工利弊,包括职业史影响和损失赔偿;其三,若员工坚持提前辞职,企业不予以批准,不办理离职手续,其离开后,企业可按旷工处理,并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以严重违规而予以解雇;若由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培训期和竞业限制方可设置违约金,其他违约情形均不得设置违约金,包括员工未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因此,企业在处理该情形时不得直接约定违约金;即使有约定赔偿金额,司法实践中对此约定有争议,目前更倾向于该等约定支持的前提是需要企业举证证明损失与违法离职的关联性和具体损失金额。风险提示: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0天通知期届满后员工仍在继续提供劳动,辞职还有效吗
有效。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是指最低通知时间为三十天,而不是固定只能提前三十天。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主动的辞职权,这是一种形成权(形成权行使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撤销),无需用人单位承诺或答复,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辞职的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结束,提出辞职的员工可以直接离开。2、如在尚未到达30日的期限内,公司方面对辞职员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持有异议,而员工同意继续工作,可以视为其放弃辞职的意思表示。3、辞职满30日后,辞职员工未离开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继续对其进行管理,意味着双方关于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达成了新的合意,即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形下,仍然继续保持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风险提示:在实务中,公司往往收到员工的辞职申请书后就不管不问了,以为高枕无忧了,并未明确表示出同意员工的辞职申请,也即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且公司不具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所以作为单位的HR,如果单位HR收到员工的《辞职报告》则员工已经明确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个时候单位收到通知即可,无需回复批准其辞职的行为,因为单位也无权审批,员工也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但是如果员工提出的是《辞职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及时审批回复,告知员工已同意其辞职申请并注意保存证据,防止员工因特殊情形,比如怀孕等撤销辞职申请。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能否要求其立即离职而不要30天通知期?
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赞成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30天辞职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稳定生产和工作秩序,是为用人单位创设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该项权利,无需等待30天,直接要求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二、反对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的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明确的期限,并非是立即或办理交接手续后离职,此三十天仍然属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劳动者还有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否则可能转化成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者意志,单方提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到期了,但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隔离期尚未结束,该如何处理?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