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劳动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延迟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