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婚姻的条件如下:
1、该婚姻违反了当事人意愿,违反结婚自由原则。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3、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或法院。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如下:
一、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
二、提交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