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法律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既是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和制约,也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
2-申请撤销的主体广泛,但必须是与被监护人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
3-对于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顺序,本条没有规定,意思是只要具有撤销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4-申请撤销的条件概括了三种情形。法律对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非常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
5-撤销监护人资格本着“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6-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情形,可以依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第35条的规定予以判断。
7-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律后果,一是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指定临时监护人;二是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