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序是这样的,如果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房子归他;如果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有人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子归他;如果买受人都没有办过户手续,也没有预告登记,那么谁先占用了房子,房子就归谁;如果以上三个都没有,谁先支付了房屋的价款房子就归谁。其他人可以追究卖房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