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以下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2、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4、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5、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