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或者业务范围不相符的、鉴定人布局鉴定资质或者没有回避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相符的、程序不合法的、文书不规范的的等等,该鉴定意见都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