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购房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是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当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而变更或解除;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一、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
(4)客观方面的原因。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二、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变更经济合同的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接触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三、哪些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合同有: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