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是属于并存的债务,债务加入人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维持债的同一性的情况下,替换或者增加债务人,使得债务关系不因债务人的改变而消灭,常用于债务结算和简化交易。
第三人债务加入之成立要件:其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其二,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后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其三,债权人同意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在具体认定、识别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时,主要审查其是否有“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抑或是“加入债务”、“共同承担债务”之意,前者为视为保证,后者视为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后,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应当重点关注一下:债务加入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并未全部免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