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1)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2)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3)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4)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5)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 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 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