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中,有些高级管理人员、人事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也利用该条款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我们认为此类人员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劳动者不得利用该规定从中谋取额外的非法利益。
2、此类人员与普通劳动者不同,一是他们是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甚至劳动规章制度就由他们制定、执行;二是他们的法律知识普遍较强,应该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3、尤其作为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就包括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要与包括自己在内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