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缴税款和漏缴税款的区别在于,漏缴税款一般都不是故意的,是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制度,或者工作人员的粗心大意造成的,而少缴税款有可能是非主观原因,也有可能是故意少缴并纳税款,比如在账本上不列收入,多列支出,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少缴税款和漏缴税款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不一样。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但少缴税款可能是故意的,也有能是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的,故意少缴税款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范围有哪些?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事实上,少缴税款跟漏缴税款的区别并不是法定的,因为少缴税款也有可能不是故意的,在司法实践中,少缴税款甚至有可能是税务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因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只需要补交税款,税务机关不能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