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指使用面积,下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3.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二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8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三)三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8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