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得列入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药品包括:
1、国家禁止销售的药品;
2、国家规定仅供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
3、国家控制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重点监管的一类毒品;
4、未取得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
5、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6、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的进口药品;
7、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内销售的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第三十九条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