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法》对于加班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解读:
1、工作时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休息权: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至少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3、加班的流程控制:加班首先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用人单位有提出加班建议与审核批准加班的权利,在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在取得工会和用人单位批准后,可加班。
4、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无需和员工及工会协商。对于紧急情况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