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预售合同是正规的合同。预售合同如果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正式的购房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预售合同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的,也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