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用和平赎买的方法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对官僚资本实行没收政策,对民族资本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进行“和平赎买”。2、采取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度形式。创造了从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营代销到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对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分别采取“四马分肥”和“定息”的利润分配政策;3、注意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结合起来。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消灭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为生产力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实现了马克思、列宁提出的以和平赎买方法解决资产阶级问题的伟大设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学说;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创举,也是毛泽东思想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一个重要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