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会加重处罚。加重处罚的情形还包括,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对象实施套路贷,以及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九条 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