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赔偿标准
治疗工伤符合相关诊疗目录,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偿。
二、康复费赔偿标准
当事人身体没有完全康复,仍然需要继续治疗,根据医疗相关证明、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继续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职工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一些原因不能住院,对职工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四、交通食宿费赔偿标准
1、医生出诊交通费赔偿标准: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已经将交通费用纳入到医疗费用中,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如果没有计入到出诊费用中,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费用赔偿标准: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赔偿按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赔偿。
3、交通费赔偿标准:公共汽车、硬座火车、乘坐飞机,特殊情况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乘坐软座、卧铺等说明情况都可以得到一定比例报销。
五、护理费赔偿标准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赔偿标准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1、报案:(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2、就诊
(1)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7)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3、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单位资料:
l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员工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4、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我司到清远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我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