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即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此外,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