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裁终局制度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面临一个公平问题。如果劳动者认为裁决不公平的,可以选择诉讼,但要付出诉讼成本(如时间、宿费、餐费、交通费等)。劳动者要在裁决不公额度(预期诉求与裁决结果的差额)和诉讼成本对比中作出选择,如果劳动者认为裁决不公的额度远大于诉讼成本的,劳动者可能选择诉讼,如果相差无几,劳动者可能放弃诉讼,牺牲一些利益。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不公的,在仲裁裁决不存在六种法定情形时,只能放弃,用人单位可能也要作出一些牺牲,但一裁终局仅适用两类“小型”案件,即使存在裁决不公,作出牺牲也是非常有限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承受的。表面上看,“一裁终局”制度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诉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程序上“不平等”,但在“资本强劳动弱”的现实情况下,程序上的“不平等”可以适当矫正现实地位的不平等,以达到实现实体权益上的公平。所以,“一裁终局”制度,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在两者之间选择相对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