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农村信用社入股需要注意下列问题:1、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应以货币资金形式,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2、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3、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4、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