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此次规划调整位于鄂城区。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鄂城分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举行了听证,通过了专家评审。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鄂州自然资规函〔2019〕167号批准了该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该方案涉及:
(一)将H50G040012、H50G041011图幅中位于长港镇范围内合计0.417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将H50G040011、H50G040012、H50G041011图幅中位于长港镇范围内合计0.417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二)将H50G041016图幅中位于沙窝乡范围内合计0.134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将H50G040016图幅中位于沙窝乡范围内合计0.134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三)将H50G042015图幅中位于碧石渡镇范围内合计0.293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将H50G042015图幅中位于碧石渡镇范围内合计0.293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二、此次规划调整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有关要求,我厅原则同意鄂城区长港镇和沙窝乡及碧石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