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书写好起诉状,准备必要的证据,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立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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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应该是还没有这样的服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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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行政诉讼,又俗称“民告官”,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权时,被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称为“管理相对人”。“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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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如何异地立案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如何立案
二审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应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裁判。二审裁判分为以下几种:(1)裁定撤消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这种裁判主要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或者遗漏部分诉讼请求的;对上诉人不服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认为应当受理的,应撤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对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而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应裁定撤消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依法改判。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应依法改判。(3)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