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退税金额需要满足综合所得预缴税款大于综合所得应交税款(预缴税款小于等于应交税额时,没有退税),即预缴个税阶段,多缴纳的税款,进行汇算清缴时,码耐经过提交申请才会退税。以下情况会造成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却没有退税:
1、未达到个税起征点,预缴税款为0。当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三险一金”及预缴阶段申请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年度累计金额小于6万时,单位帮员工代扣代缴的税额为0,全年累计预缴的税额为0。预缴税款为0,则本身不存在应退税额。
2、专项附加扣除预缴税款时已享受,预缴的税款与实际需要缴纳的综合所拍模敏得税额一致。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预扣预缴表中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和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完全一致。如果员工已经将个人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袭枝提供给单位,单位在预扣预缴个税时,已经填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则预缴的税额和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完全一致,不存在退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