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诉讼费;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诉讼费;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_x000D_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_x000D_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