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因为这属于诉讼费用,应按照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实践中也是如此。但应该注意的是,提申请的人和提异议的人不一定是同一人,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是同一人,大家不要混淆,垫付费用的是申请人。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