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效。
“1、用人单位招聘尚未与其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招聘企业与劳动者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2、如果从业人员在每一个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均不超过4小时,则可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这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分别与之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3、估计你单位给你开出这样的条件,是和竞业限制有关,或者是涉及到行业的机密问题。个人建议你不要做这样的事情。
4、如今通货膨胀显著,居民生活受到买房买车等生活需求的影响,不少人都希望通过兼职多赚一份收入。不过单位担心员工分散精力、影响正常工作,往往不允许员工兼职。何况有些工作一旦兼职,不可避免地与单位产生利益冲突,更让单位不得不严格禁止。
5、现行法律没有对兼职作出具体的规定,单位和员工可以自行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些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倒很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这一条规定对单位的利益作了明确保护,从一个侧面反应出兼职问题已经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矛盾。劳动合同法不怎么赞成兼职,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使得劳动力市场职位产生紧张,又影响单位的工作效益。
6、这样看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了“不得兼职”的义务,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