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淄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在本年度首次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城乡居民按照220元标准缴费的,: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按照100元标准缴费的,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学生和儿童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指定优惠就医医院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85%
,其他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5% ,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70%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 55% 。按照150元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尿毒症、脏器官移植、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III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冠心病(出现左心室衰竭)、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疾病等规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 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二次补助办法,初次补助比例为30%。按照150元标准缴费的,初次补助比例为25%。二次补助比例视基金结余情况而定。
参保人市外就医的,应履行相关转诊就医手续。经指定转诊医院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到市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15%,到市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市、区县医保处按照医保“三个目录”规定进行审核,扣除自费、部分自费医疗收费项目后,进入报销程序。
二、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城镇职工本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对应减半,第三次取消起付线。
三、参保人转诊到非联网协议医院住院的,需首先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10%;转诊到非协议医院住院的,需首先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20%,再按市内就医住院的办法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先由个人负担符合政策规定费用的30%,个人负担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余额部分,按有关规定报销;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办理异地登记手续后,在所选异地定点医院住院的,无需负担转诊费用。
四、经市、区县医保处审核扣除自费项目和部分自费项目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下表比例由医保基金支付。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表
备注:自费项目如下:
1、山东省及淄博市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
2、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等特需医疗服务、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保温箱费、陪护费、护工费、膳食费、洗理费、煎药费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仪器。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