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实行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制度,是政府组织的、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规定,深圳公积金需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具体为职工缴纳比例为12%,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为14%。例如,某位职工月工资为8,000元,则其每月应缴纳公积金960元(即8,000元×12%)。而其所在单位则需要缴纳公积金1,120元(即8,000元×14%)。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个人的最高缴存基数,以及单位的最高缴存额度,均有一定的限制。目前,深圳市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550元/月,单位缴存额度上限为12600元/月。同时,深圳市还鼓励职工自愿增加公积金缴存额度,具体操作需通过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等方式进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