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套路嫖”即是新型网络诈骗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其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频发类似行为抽象而出、业已受到司法文书确认的概括性称谓。一般表现为:受害人基于加害人的线上诱导,误以为能够获取色情服务并前往其营业场所,而加害方仅提供正常按摩等无性服务,同时诱使被害人进一步大额储值,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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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骗行为涉及民刑事法律。民事欺诈意指实施欺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刑事诈骗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加害人取得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可见,不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均以欺骗行为作为成立的前置性要件。面对“套路嫖”嫌疑行为,应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即是否足以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