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第一步:本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本人填表申报。凡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并要求进入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步:村级初审(每年2月15日前)
村级初审,第一榜公示(合理方式),向乡(镇、街道)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报送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办公室。
第三步: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
乡级走访调查,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第二榜公示(合理方式),向县(市、区)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审核表》报送县(市、区)卫健委。
第四步:县级确认(每年3月31日前)
县(市、区)卫健委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初审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第三榜公示(合理方式)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卫健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卫健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本年度新增特别扶助对象由县级卫健委确认。省市卫健委视情况对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并备案。
第五步:信息录入(每年4月20日前)
每年4月20日前,县级卫健委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助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