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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义,本质是实现民意。现代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民意诉求得以表达,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一、民意参与司法
司法的内涵即正确地适用法律。司法者的职责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案件,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在人民原则下,法律反映的是者的意志,这里的者,即人民。在法治国家里,坚持司法正义,从本质上讲,就是实现民意。
在现代法治环境中,民意主要通过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两种形式参与司法。民意直接参与司法包括陪审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民意间接参与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与社会舆论中的民意两种形式。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达,是在法律中得以体现。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到民众的利益,因为民众就是者,作为者意志体现的立法,当然地要体现民众的利益。现阶段社会舆论民意,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与网络两种形式予以表达,从而监督司法。社会舆论中的民意,即司法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指民众通过对个案的评价对司法进行监督。民众对个案的案件事实及司法裁判进行了解后,通过自己的观念对司法的正义性进行评论与批判。
二、民意监督司法
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民众只有对作为实现其意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方可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民意。
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使司法最大限度的实现正义,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当司法置于在民众的眼皮底下,司法活动必然透明化、公开化,这样的司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无处可藏。当每一次的司法活动体现的都是司法正义,表达的都是民众的意愿,司法的权威性自然而然地提高,而司法的权威性的另一层意思,就是司法的公信力。
民意监督司法,可以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最大的障碍,是权力干预。由于受经济等因素影响,司法往往会受到权力部门、政府部门的干涉。在一次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权力可能对司法进行干预,而导致司法不公。由于司法不公最终通过判决的形式出现,民意往往对该司法行为进行批判,使得权力感受民意压力。民意常常面对的,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已经受到权力干预乃至操纵的司法。在此情况下,民意表达的,是对权力干预司法的反感。民意通过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使得司法减轻了压力。民意往往就成了司法独立的推动力.
三、司法引导民意
司法对社会民意的引导的途径,一是司法通过审判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使民众按着司法的路径进行评价;二是司法提供司法新闻引导民意。现阶段,司法引导民意的方式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实行旁听制度。允许公民有旁听的权利,通过庭审,达到法制宣传的效果,让民众了解司法程序,将司法活动透明化;2.树立司法典型。司法机关将某些优秀的法官进行宣传,借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我国的司法属于人民的司法,法官还属于人民的一员,因此,树立典型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3.通过通报重大影响案件引导民意。司法机关将一些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通报的形式传达给民众,以达到安抚民意的目的。
司法引导民意的另一方面,就是司法与新闻传媒的关系。司法与传媒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司法独立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上。司法与传媒可以良性互动地和谐发展。司法应积极与传媒沟通,将案件事实通过传媒公布于众,让民众在案件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其次,传媒应遵守新闻报道真实性的原则,不夸大事实,让新闻报道尽量真实化。
民意的司法实现,是民意与司法的互动交融。民意参与司法,是民意借助司法寻求实现的过程,法律是一种固定化的理性的民意,民意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再借助理性的司法活动得以实现。由于司法的本质是实现民意,所以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就成为必然,司法不可能远离民意。民意引导司法,是司法对民意的反哺,司法通过民意的引导,使民意尽可能在一种理性的状态下参与司法,使民意在对司法的评价过程中尽量剔除非理性的成分,让民意尽量接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