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通过签限制竞争条款来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有体现,但由于法律关系调整角度不同,因而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通过签限制竞争条款来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