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该约定无效。其原因在于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有违劳动法男女平等就业的基本原则。此中约定属于用人单位故意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此种约定无效。如果单位在女员工怀孕后以此条款要求员工辞职,员工可以拒绝,并且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查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