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离婚需要的证件需要视情况而定:
1、协议离婚需要以下材料:
(1)在申请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需要带着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离婚协议书共同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在30天离婚冷静期时。在这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后悔了不愿意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3)在申请离婚证时。30天的冷静期过后,携带离婚协议书3份、结婚证、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登记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会继续办理,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将不予办理;
2、起诉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离婚起诉状,需要写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起诉时所递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具状人、起诉时间等内容;
(2)双方的结婚证;
(3)本人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子女的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
(6)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7)证明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如房产证、汽车购买合同、银行卡号、股权凭证、保单;
(8)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
(9)申请离婚经济补偿的证据;
(10)对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11)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