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985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起草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经过5年的努力,两次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地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见,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