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不会延迟开学,中小学(含中职)按校历9月1日开学行课,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执行。高校原则上按既定时间8月27日—9月6日陆续错峰开学,个别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