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捕和刑事拘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有着本质不同: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捕(又称治安拘捕)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举措,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捕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捕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捕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适用机关不同。行政拘捕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捕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羁押期限不同。行政拘捕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捕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捕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捕期限最长是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