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捕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章。行政拘捕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捕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章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捕。行政拘捕不同于刑事拘捕和司法拘捕。
行政拘捕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捕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捕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捕不同于刑事拘捕。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举措;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章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举措。
(3)行政拘捕不同于司法拘捕。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章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举措。
(4)行政拘捕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举措。
(5)行政拘捕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