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捕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章。行政拘捕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捕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章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捕。根据现行的《刑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章行政拘捕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捕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
该法第十六条规章:“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捕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捕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章,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捕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