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宾馆停车也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入住酒店,双方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服务场所,对入住客人的财产承担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酒店提供的停车场虽然免费,但实际上车辆保管费已反映在酒店住宿消费等费用中,故双方的车辆保管关系成立。因酒店没有妥善保管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无论从侵权还是违约角度讲,消费者入住酒店消费时,免费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车辆丢失的,酒店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营者为方便顾客而提供停车场所,顾客将车辆停放在经营泊位,便建立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此种关系是车辆保管关系还是场地使用关系呢?正确确定其性质,对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倘若这一关系被确认为保管关系,那么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遭窃,提供场所的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倘若被确认为场地使用关系,经营者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无保管之义务,车辆被窃后经营者无赔偿责任。现行法律对上述关系的定性无明文规定,但一般认为,宾馆、旅社、饮食店等场所因往来顾客旅客众多,人员复杂,出入频繁,旅客、顾客携带的物品不易保管,不安全因素较大,而从事宾馆、旅社业、餐饮业的场主通过经营活动可获较大利润,一般法律均要求场主对旅客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对旅客、顾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