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看似简单,实质上值得详细分析一番。
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需提前7天申请,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38条规定了三种离职方式,第36条规定的是:协商一致离职。第37条规定的是,提前书面通知离职,第38条规定的是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选择离职的方式不同,决定了这条约定是否合法的结论也是不相同的。
1、如果劳动者选择第36条规定的协商一致离职(也就是,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那么,单位规定需要提前七天提出申请,是完全合法的。
2、如果劳动者选择第37条规定的提前通知离职,则,因为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题主所提到的“劳动合同约定离职需提前7天”的规定不合法。
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内,由于法律规定的时间为30天,这是给劳动者自由离职设定的负担,给单位设定的权利,此时,如果单位愿意放弃这个30天的预告期,而改为7天,则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该是不违法的。
3、如果劳动者选择的 是第38条规定的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则由于第38条第1款规定的解除方式是事先通知单方解除,并限制通知的预告时间,所以可以立即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离职,不用事先通知单位。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单位规定“需天7天提出申请“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
所以,总的来评价一下,单位所规定的“离职些需要提前7天申请”应当是指的地36条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原因单方申请离职的情况,并不适用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二,劳动者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时,不提前7天申请离职,选择不辞而别或当天申请当天走人的方式,是否合法自然也是不合法的。既然没选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方式离职,而是选择与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离职,则在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协商一致的条件(提前7天申请)的情况下,自然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辞而别或未按约定时间提前申请就走人的方式,本质上是未经过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由此给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约定劳动者申请离职必须提前7天,否则扣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自然也是不合法的。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的离职行为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如果不区分是否给单位造成损失,直接约定“扣工资”,实质上属于一种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按照该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按约定时间申请离职的要扣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然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