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上述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一、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签了认罪认罚多少天出结果
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则在十日以内要作出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2、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4、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5、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