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安全停放规定:
1,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2、充分认识电动车的火灾危险。近年来,我县电动车数量持续增长,不同程度存在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甚至出现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现象。
3、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电动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不得在电梯前及室内充电;不得随意接拉电线(拖线板)充电;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走道、消防车通道、盲道,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得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私自拼装、改造、加装。
5、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