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密级是商业秘密重要程度的等级区分和标志。法律并没有要求保密措施中必须分商业秘密等级,但也没有禁止划分商业秘密等级,但也没有禁止权利人自行划分商业秘密等级。权利人为了突出重点,加强核心商业秘密的监控,有必要以商业秘密作出等级划分。按照通常习惯和心理易接受的程度,商业秘密一般可以按“核心商密”、“重要商密”、“商密划分。
保密期限是指需要保密的时间限定。一般来讲,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严格的界限,只要对权利人有用,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就一直可以保下去,权利人也可以随时公开。
商业秘密有三个特征:
①秘密性: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公众难已知悉。
②非物质性:该商业秘密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
③商业价值性: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价值,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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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