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可以协商或起诉中途终止合同。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途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逾期不支付六个月以上租金的;
(3)故意损坏房屋;
(4)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
(5)非法租赁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