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合同不到期解除合同时,除了依据《劳动法》以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法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满一年可申请一个月工资为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申请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除法定规定无需通知情形外,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若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还有权向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此外,若用人单位属于非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可以请求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数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