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基于双重合同互负债务,债务已到期;
2、合同履行有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4、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无能力履行债;
5、后履行一方不提供担保。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